陈吟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段仕平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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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68号案件名称
陈吟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段仕平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吟羽;段仕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68号原告:陈吟羽,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岫,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仕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陈吟羽诉被告段仕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陈吟羽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吟羽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吟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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