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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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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24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玲;寇赞业;关亚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246号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509号。法定代表人:尚献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硕业,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亚玲,女,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寇赞业,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关亚峰,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玲、寇赞业、关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7.5元,由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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