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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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246号案件名称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玲;寇赞业;关亚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246号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509号。法定代表人:尚献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硕业,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亚玲,女,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寇赞业,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关亚峰,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玲、寇赞业、关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7.5元,由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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