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万奎、赵太祖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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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710号案件名称
席万奎、赵太祖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席万奎;赵太祖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10号原告:席万奎,男,土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被告:赵太祖,男,土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万奎诉被告赵太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万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万奎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万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万奎负担。 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玉芬书记员 张子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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