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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从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4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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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4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从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从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MB19391321。法定代表人:杨增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洪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磊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从刚,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高从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强制执行到位15648.73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依法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许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珂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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