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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胡馨月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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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193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胡馨月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胡馨月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美园东路9-29号(303)。负责人:杜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馨月,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馨月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2.胡馨月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我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向法院起诉且诉请符合法院审理范围我方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胡馨月为小区业主。胡馨月违规更改原始规划、擅自扩建房屋、破坏外墙结构,违反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明确规定,侵犯了我方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现修改为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我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胡馨月实施扩建区域未依法取得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系违建物并无争议。退一步讲,假设其取得相关许可,其行为本身及增设、改建区域亦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业主义务,仍属合同或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二、行政机关对胡馨月所做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行为,且与我方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无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对于胡馨月违建行为,我方有义务履行提示整改、上报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职责。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已认定胡馨月存在违建,责令整改的情况,我方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下达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并未排除妨碍解决问题。对于这一持续存在的妨碍,我方有权选择何种方式解决,对于请求法院判令胡馨月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适用法律错误。胡馨月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小区整体规划均未改变,我方改建是否为违建,没有相关部门认定,我方从地下室往上改建,改建部分底部是雨搭,下面是水泥地面,不是园区绿地,属于我方自有空间。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胡馨月排除防碍、恢复原状,将擅自搭建在公共绿地区域的外延三层违建露台拆除,拆除费用1万元;2.被告胡馨月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胡馨月在沈阳市浑南区房屋(金地樾檀山)建造三层露台的行为已由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并于2020年7月23日为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辽(沈阳浑南)综执限改字(2020)第2101260420200723019号],责令胡馨月于三日内自行拆除。本案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所诉行为已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且胡馨月建造的三层露台是否属于违建,应否予以拆除,亦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以胡馨月改扩建行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饰管理服务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规定,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为由,诉请胡馨月排除防碍、恢复原状,故本案应当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金地物业沈阳分公司曾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处理,并不影响其在胡馨月未主动履行情况下采取民事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依据,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8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悦审 判 员  赵 钺审 判 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勾雪峰书 记 员  许 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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