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玲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霖朗超市有限公司、阳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9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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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9061号案件名称
上海紫玲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霖朗超市有限公司、阳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紫玲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霖朗超市有限公司;阳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9061号原告:上海紫玲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管成功,执行董事。被告:上海霖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阳旭。被告:阳旭,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紫玲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霖朗超市有限公司、阳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上海紫玲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紫玲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莎法官助理 叶骄凌书 记 员 戴凌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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