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龙、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29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2979号
  • 案件名称

    马龙、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龙;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2979号移送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龙,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关于移送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马龙追缴罚金、退赔损失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马龙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财产查控措施如下:1、银行存款: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5、不动产: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移送执行人亦未移送、移交被执行人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马龙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宋 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