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思言、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5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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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5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思言、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万思言;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思言,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石毛、陈雅文,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L20栋114。法定代表人:刘俊彦。申请执行人万思言与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思言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万思言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8日、9月18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2021年8月19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19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L20栋114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思言,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兴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彦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万思言,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1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6元、申请执行费2474元,均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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