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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梅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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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99号
  • 案件名称

    田梅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田梅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9号申请保全人:田梅兴,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瑶瑶,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田梅兴与被保全人张瑶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5,658.29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张瑶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5,658.2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6661账户(实际冻结403.08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4386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5,65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在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河滨支行尾号9514账户(实际冻结42.59元)银行存款125,65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在中信银行兰州渭源路支行尾号155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5,65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阿勒泰路支行尾号0661账户(实际冻结1.04元)银行存款125,65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3179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6773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461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5,65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延安中路支行尾号6947账户(实际冻结2.48元)银行存款125,65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张瑶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246d账户(实际冻结20.31元),尾号8b60账户(实际冻结1.04元)尾号7992账户(实际冻结8.12元),尾号7908账户(实际冻结2.34元),尾号5518账户(实际冻结0.44元)存款125,65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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