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其其格、乌云仓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24执1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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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10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哈斯其其格、乌云仓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哈斯其其格;乌云仓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24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斯其其格,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乌云仓,男,1982年01月03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哈斯其其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云仓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鄂托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200元。我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认可查询结果,2021年9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乌云仓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的存款40000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于2021年9月16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到位40000元,现尚有272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24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春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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