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彭正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3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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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3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彭正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彭正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琨翔,该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长。被执行人:彭正泽,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正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正泽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剩余本息彭正泽自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到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39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山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凡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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