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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知、李志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9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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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民初1100号
  • 案件名称

    陈知、李志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知;李志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9民初1100号原告:陈知,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系原告陈知妻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李志义,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与被告李志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44元,依法减半收取1313.22元,由原告陈知负担。审 判 员 刘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蒙奕霖书 记 员 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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