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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刘亚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8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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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8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刘亚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刘亚辉;李铁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65号。法定代表人:蔡曙光,院长。被执行人:刘亚辉,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铁,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亚辉、李铁罚金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刘亚辉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5300元;被孩子行人李铁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85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亚辉、李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亚辉、李铁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亚辉、李铁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亚辉名下有银行账户一个,该账户已冻结,已划款;被执行人李铁名下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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