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军、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凤军、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凤军;梁德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梁德兵,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凤军与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德兵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申请对被执行人梁德兵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梁德兵银行存款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梁德兵,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凤军与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德兵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申请对被执行人梁德兵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梁德兵银行存款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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