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成、史路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恢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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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恢436号案件名称
王继成、史路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继成;史路;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公司;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仓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史路,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村大纪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7908279A。法定代表人:王化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西侧技工学校综合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94591981。法定代表人:张金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左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7562937J。法定代表人:叶玉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城南新区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十二里庙村邵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7050828H。法定代表人:李月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继成、史路与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公司、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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