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子健、李风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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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210号案件名称
郑子健、李风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子健;李风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郑子健,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住邱县。被执行人:李风林,男,汉族,1949年3月2日出生,住邯郸市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子健与被执行人李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430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合同款16245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6元及执行费146.7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风林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风林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保单两份,一份为被保险人李风林身故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收益人,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份保单现金价值为1845.0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邱县人民法院账户,扣除执行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风林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4.因被执行人李风林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风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在(2021)冀0430执210号一案中作出了拘留决定,并通过公安系统进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5、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4752.73元及利息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风林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燕霞审判员 路维民审判员 王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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