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谢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606财保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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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6财保308号案件名称
刘某1、谢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某1;谢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308号申请人:刘某1,男,201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是申请人刘某1的父亲。被申请人:谢波,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刘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波所有的粤Y×××××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户名刘某2,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润盈支行,帐号为62×××12,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谢波所有的粤Y×××××轻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两年。二、冻结申请人刘某1向法院提供作担保的户名为刘某2,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润盈支行,帐号为62×××12,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海宝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308号申请人:刘某1,男,201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是申请人刘某1的父亲。被申请人:谢波,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刘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波所有的粤Y×××××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户名刘某2,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润盈支行,帐号为62×××12,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谢波所有的粤Y×××××轻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两年。二、冻结申请人刘某1向法院提供作担保的户名为刘某2,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润盈支行,帐号为62×××12,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海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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