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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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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7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青岛北海工程分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驻地。被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负责人栾禄伟,局长。申请执行人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7)威环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鲁1002执恢73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二、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12日、9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社保、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有存款**元,本院予以划拨,扣除执行费**元,余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另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账户有存款**元,但线上冻结时显示余额为**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查询,但未反馈。四、于2021年8月23日委托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查询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五、依法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综上,本案执行到位**元,余款未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信息,其暂不能提供。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措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7)威环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依据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杨继法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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