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万平、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44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4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万平、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万平;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万平,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黄专,大方县瓢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负责人吴刚。委托代理人罗虎,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系该煤矿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平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百里杜鹃管理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百劳人仲案字(2021)第60-1号仲裁裁决书、百劳人仲案字(2021)第60-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5395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5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诺每月向本院支付不低于30万元执行款,由本院对执行款进行分配。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诗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