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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兵、王圆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5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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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5316号
  • 案件名称

    张小兵、王圆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兵;王圆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5316号原告:张小兵,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圆圆,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与被告王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圆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兵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兵负担。审 判 员 吴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永 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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