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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庆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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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8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庆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庆芳;朱芬;阳跃辉;曹云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阳庆芳,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朱芬,女,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阳跃辉,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曹云兰,女,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庆芳、朱芬、阳跃辉、曹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阳庆芳、朱芬、阳跃辉、曹云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实际划拨了朱芬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并依法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跃辉于2021年9月26日主动履行了10000元,双方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阳庆芳、朱芬、阳跃辉、曹云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谈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8962.8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已执行15000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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