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占兵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26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2602号案件名称
宗占兵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宗占兵;刘淑玲;徐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宗占兵,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执行人:刘淑玲,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徐宁,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宗占兵申请执行刘淑玲、徐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宗占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959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淑玲、徐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淑玲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银行存款1330元。被执行人刘淑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徐宁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银行存款20072.25元。被执行人徐宁名下车辆已查封,被查封之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95900元,已执行21402.25元,尚有67449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淑玲、徐宁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刘淑玲、徐宁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2602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林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邹金成、曾昭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743号 下一篇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庆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