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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沛沛、李皓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申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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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申157号
  • 案件名称

    尚沛沛、李皓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尚沛沛;李皓文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申1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尚沛沛,女,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皓文,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尚沛沛因与被申请人李皓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03民初1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沛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沛沛与李皓文之间存在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但双方早在2020年5月份已经达成了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相关手续。虽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收回,但只要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原来的合同就已失效,李皓文可以自由处分涉案房屋,不应继续对尚沛沛产生租金。且现在的租户马超军早在2020年9月份就已经开始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开始对涉案房屋进行实际控制和使用,李皓文向尚沛沛主张下半年的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审理时在未向承租人马超军进行核实实际入住时间的前提下,仅凭一纸合同,就判决尚沛沛支付半年租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在本案房租的计算上,在尚沛沛承租时,向李皓文支付10000元押金,支付方式为受李皓文指示,尚沛沛直接向上一任租户退还租房押金10000元。尚沛沛租赁房屋时支付给李皓文10000元押金,李皓文一直未向尚沛沛退还,而本案在审理时,也未将该押金予以抵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二、原审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未向尚沛沛送达传票及判决书,剥夺尚沛沛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及上诉的权利。原审法院虽对尚沛沛产生租金的开庭传票进行了邮寄送达,但传票回执显示的是退回,并不是拒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相关送达情形,应属于无效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及各种送达方式的使用要求和顺序。原审法院在邮寄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对尚沛沛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就直接开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终缺席判决严重侵犯的尚沛沛的合法权益。故尚沛沛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4845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李皓文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李皓文承担。李皓文答辩称,尚沛沛没有与李皓文达成协议,也没有明确表示不租李皓文的房子了,搬走的时候也没有告诉物业,还欠着物业费没有交清。还有最早的10000元押金,是张燕乐交的,当初租房的时候,明确约定了张燕乐不能转租他人,但是后来张燕乐转租他人,违约了,所以押金10000元没有退,后来尚沛沛向李皓文要过,李皓文就跟尚沛沛说了,这是尚沛沛和张燕乐的事情,让尚沛沛找张燕乐沟通。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尚沛沛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搬离涉案租赁房屋,后李皓文将上述房屋另租他人。原审综合本案证据,判决解除李皓文与尚沛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沛沛支付李皓文65961元,并无不当。尚沛沛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尚沛沛申请再审的事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尚沛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沛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惠红审判员  张建丽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杏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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