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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覃佳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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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42号
  • 案件名称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覃佳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覃佳琦;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23J566。法定代表人:李冬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佳琦,女,1989年5月17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农贸东二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682147965Q。法定代表人:肖永康,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覃佳琦、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标的为2711270.42元,执行费295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覃佳琦名下所有位于柳州市,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上设置有抵押权价值790000元,因优先担保物权金额过高,无溢价可处置。故,对于该房产,本院暂不予处置。另,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覃佳琦银行存款387518.10元,在扣除执行费29513元后已支付358005.10元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覃佳琦和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353265.3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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