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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苏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3民特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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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823民特238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苏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苏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3民特238号申请人: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六区振兴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某,男,汉族,于1965年4月2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苏某欠申请人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275000元,申请人苏某于2021年10月7日前全部付清。如果申请人苏某逾期付款,对于欠款275000元从2021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此纠纷一次解决,以后双方互不纠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苏某于2021年9月7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嘉乐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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