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强英、王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6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660号
  • 案件名称

    曾强英、王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曾强英;王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曾强英,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王璁,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强英与被执行人王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特43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8000元,执行费7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袁经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