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刚、刘广群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8110民初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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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8110民初1507号案件名称
尹刚、刘广群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九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尹刚;刘广群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8110民初1507号原告:尹刚,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荣军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群,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加格达奇支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原告尹刚与被告刘广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机车作业费1440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刘广群找到原告为其种地镇压,一垧地镇压费30元,共480垧地,合计14400元,2019年8月16日刘广群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作业费一直没有给付。刘广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5月份,被告刘广群找到尹刚的领导朱可心,让原告为被告种的地镇压。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是按照荣军农场镇压的官价一垧地30元。原告在双山镇和永发村为被告刘广群种的地镇压,在双山镇压了480垧地,在永发村镇压约150垧(此笔欠款4500元被告已给付)。镇压后被告当时没有给付作业费,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2019年8月16日被告刘广群给原告尹刚出具了欠据一张,但此款一直没有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土地进行种地镇压,原告自行提供镇压作业机械,按约定完成镇压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原告与被告刘广群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刘广群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全部机械作业费,被告刘广群未全额给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刘广群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机械作业费14400元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刘广群给付机械作业费1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3-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广群给付尹刚机械作业费1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刘广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潘庆敏-4-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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