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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豫12执监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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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执监68号
  • 案件名称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乐;华莹莹;贾珂;王艾;王文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执监6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华莹莹,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贾珂,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艾,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王文德,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乐、华莹莹、贾珂、王艾、王文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均在灵宝市辖区,为便于统一协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该案应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安春才审 判 员 李会强审 判 员 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天威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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