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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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陆华裕,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斌,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欧阳斌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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