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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黄全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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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745号
  • 案件名称

    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黄全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黄全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92422827MA4AMEEL2H,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西环路(政协门面)。被执行人:黄全敏,男性,1989年2月6日出生,500239198902060717,苗族,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与黄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2827民初11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娇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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