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黄全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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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745号案件名称
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黄全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黄全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92422827MA4AMEEL2H,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西环路(政协门面)。被执行人:黄全敏,男性,1989年2月6日出生,500239198902060717,苗族,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来凤县川都建材批发部与黄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2827民初11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娇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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