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于荣、蒋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0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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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058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于荣、蒋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蒋于荣;蒋小勇;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于荣,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蒋小勇,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5100612XC。法定代表人董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于荣、蒋小勇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4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于荣、蒋小勇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查银行存款、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车辆、公积金),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拍卖款已另案冻结,本案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缘宏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于荣、蒋小勇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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