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启、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24民初5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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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834号案件名称
周启、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启;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24民初5834号原告:周启,男,1987年4月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猫场镇岩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9671XH。投资人:刘智强。原告周启与被告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25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签定《维修电机合同》,后原告一直为原告提供维修,但被告未按时支付维修费。截止2019年11月21日,经原告和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维修费30720元。被告出具对账单后,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后被告一直未付清欠款,原告一直在追要欠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维修电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维修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原、被告经核算后,被告欠原告维修费3072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维修费257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启维修费25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被告织金县猫场镇检槽田煤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劲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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