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星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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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411号案件名称
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星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星烨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411号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4869957F法定代表人:耿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星烨,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星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汝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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