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样、台州大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1执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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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执1954号案件名称
吴金样、台州大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金样;台州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1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吴金样,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台州大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下湫村。 法定代表人:黄美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吴金样与被执行人台州大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6月12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30012元及利息,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18元、案件受理费27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2021)浙1021执122号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2020)浙1021执3501号案依法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2021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19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宗勉 审判员林晓辉 审判员张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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