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荣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00号
  •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荣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荣煜;丁宏志;韩永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00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法定代表人:赵晓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涛,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高荣煜,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峡县。被告:丁宏志,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西峡县。被告:韩永江,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峡县。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荣煜、丁宏志、韩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18日8点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操 姗书 记 员  王梦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