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文与谭立平、李志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保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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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保95号案件名称
周国文与谭立平、李志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国文;谭立平;李志华;李兰文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保95号申请人:周国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被申请人:谭立平,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李志华,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李兰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人周国文与被申请人谭立平、李志华、李兰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国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立平、李志华、李兰文1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国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立平、李志华、李兰文1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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