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卫、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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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2355号案件名称
赵建卫、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建卫;张新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2355号原告:赵建卫,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张新生,男,53岁,汉族,系河南省卢氏县杜关镇政府职工。原告赵建卫与被告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赵建卫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卫撤诉。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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