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喜梅、佟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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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697号案件名称
杨喜梅、佟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杨喜梅;佟英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杨喜梅,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执行人:佟英春,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杨喜梅与佟英春(2019)新4022民初13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涉案款共计10万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梅与被执行人佟英春自愿达成以下还款协议:佟英春已于9月10日给付1万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号之前给付2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杨喜梅请求撤销强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2民初1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国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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