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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喜梅、佟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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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697号
  • 案件名称

    杨喜梅、佟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喜梅;佟英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杨喜梅,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执行人:佟英春,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杨喜梅与佟英春(2019)新4022民初13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涉案款共计10万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梅与被执行人佟英春自愿达成以下还款协议:佟英春已于9月10日给付1万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号之前给付2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杨喜梅请求撤销强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2民初1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国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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