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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香、喀什中宏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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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443号
  • 案件名称

    余秋香、喀什中宏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余秋香;喀什中宏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余秋香,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喀什中宏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麦盖提县巴扎吉米镇,法定代表人:余志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爽爽,系该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邱梓宏,系该公司财务出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秋香、余小川与被执行人喀什中宏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喀什中宏恒裕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余秋香、余小川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7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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