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炳竹、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3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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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843号案件名称
金炳竹、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炳竹;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3843号申请执行人金炳竹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吉240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炳竹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款了937.5元。2021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843号之一裁定,将登记在延吉市烟集造林林场名下坐落于延吉市光明小区的车库所有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金炳竹名下。2021年9月6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0元,将剩余案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金炳竹指定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中“被告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金炳竹办理车库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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