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霞、王锡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陕1026执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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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507号案件名称
王海霞、王锡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海霞;王锡林;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杜小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白建敏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杜小惠,女,生于1958年6月22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06220025。被执行人王锡林,男,生于1952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202270013。被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王锡林之女),女,生于1981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08120020。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柞水县。法定代表人:王锡林,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小惠与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小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478元、执行费5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小惠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无足额存款,且无股票、无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居住生活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海霞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锡林有房产,但已抵押给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0万元,至今本息合计130万余元(该房产实际价值,抵押权人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予以评估,评估后处理);还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霞因债务问题,现已离职外出;被执行人王锡林养老金收入,已在另案执行中扣留用以支付另案案件款,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在银行设定了抵押,已被商州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部分房产已出售变卖;部分房产已用于借款时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部分房产在本院案件诉讼、执行阶段已经调解及执行和解抵偿了其他债务,经查,暂无房产能用于执行履行债务。执行中,对发现的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轮候冻结,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478元、执行费5150元未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杜小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小惠发现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小 良审 判 员 兰 国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承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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