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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进才、刘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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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836号
  • 案件名称

    石进才、刘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进才;刘占伟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836号原告(反诉被告):石进才,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反诉原告):刘占伟,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进才与被告刘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刘占伟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21年9月10日,石进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刘占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石进才的撤诉申请、刘占伟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进才撤诉,准许被告刘占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进才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反诉原告刘占伟负担。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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