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义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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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964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义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义平;陈灿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义平,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陈灿华,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2021年6月3日、6月4日、7月12日、8月5日、9月15日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在银行有存款2239.23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2021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的房产、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房产,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采取了限消措施,2021年9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朱义平、陈灿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4712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239.23元,尚有244882.7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遐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闻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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