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月、侯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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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953号案件名称
乔月、侯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乔月;侯雄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953号原告:乔月,女,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侯雄,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乔月与被告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雄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1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49,144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因被告经营公司不善,向原告借款52,182元(微信转账47,182元、现金5,0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后双方口头协商,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份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并失去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侯雄未答辩。经审理,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侯雄与原告乔月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从2019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原告处陆续借款共计52,000元,其中微信支付47,000元,现金5,000元。法庭向被告通过电话核实,被告认可借款的金额。原告自认被告归还了2,856元。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52,000元,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借款本金为52,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归还了2,856元,未归还的本金为49,144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9,14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月借款本金49,1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原告乔月已预交),由被告侯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和 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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