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杰、湖南省百利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3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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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338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杰、湖南省百利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杰;湖南省百利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杰,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婷,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垭玮,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百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保家村邓家湾组。法定代表人张博闻。申请执行人胡杰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百利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33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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