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春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8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81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春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春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艾阳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王永春,男性,1968年08月1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春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春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26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春银行存款64203.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敦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