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白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900号案件名称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白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白栋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900号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枝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煜洁,女。被告:白栋,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琦法官助理 李洁华书 记 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某、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316号 下一篇 李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