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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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316号案件名称
胡某、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某;王磊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316号原告:胡某,男,200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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