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38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负责人:孙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淮茜,女,该公司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支付李某某损失18500元,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后由本院扣除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85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案件受理费100元,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本院已扣除返还。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