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6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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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6546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联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林忠;郑德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6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213号。法定代表人:黄福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贤,北京市天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天平(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名称: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986号首层自编号3栋102号、第二层自编号3栋201-202号。负责人:雷红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含,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业聪,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联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348号2101房C。法定代表人:李党义。原审被告: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8号1、4、7层1号楼415、417、418、701-706房、2号楼办公室及仓库房。法定代表人:林广东。原审被告: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8号2号。法定代表人:林广东。原审被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广州百脑汇市场第1层编号为GZA1B27柜位。法定代表人:林广东。原审被告:林忠,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郑德林,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广州联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林忠、郑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合兴酒店提交了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经审查,合兴酒店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合兴酒店送达了《不准予免交诉讼费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通知合兴酒店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9元,合兴酒店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合兴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璐思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琪敏黄佳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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